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汾矿集团**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2013年6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介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武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汾矿集团**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介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8月31日、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二人合伙多次将存放于汾矿集团某煤矿广场刮板输送机上的中部槽(铁制)等矿用设备盗出后通过交城县某某村收购站老板杨某某销赃。
2019年7月28日、8月31日陈某某、武某某二人盗窃的赃物未追回,无法进行价格鉴定,销赃价值共计人民币12100元。同年12月12日被盗的2.18吨赃物已被追回,经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结论为:基准日废铁的市场价格为1元/斤,共计436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盗窃价值共计16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贰部;2.书证: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和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郭萍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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