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武某某等赌博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街道办**社区**小区**号楼**。无前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社区**组。无前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社区**组。无前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城关居委会**路**号。无前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城关居委会**号。无前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武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本案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以赌博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召集武某某、毛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齐某某、赵某某在柞水县**镇**社区**组武某某家中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最高200元封注,陈某某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负责抽头、李某乙(另案处理,下同)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陈某某本场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180元,分给武某某场地费500元。

    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武某某三人合伙出资,陈某某出资5000元,朱某某、武某某各出资2500元在**镇**社区**组武某某家中,召集毛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齐某某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最高200元封注,陈某某安排王某某负责抽头、李某乙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本次赌博抽头渔利7000元左右。陈某某分给朱某某、武某某每人各1500元。

    2019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朱某某再次合伙在**镇**社区**组朱某某家中,召集李某甲、张某某、齐某某、赵某某、康某某,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最高200元封注。陈某某安排王某某负责抽头、李某乙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陈某某分给朱某某合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500元、场地费500元。

 2019年1月30日22时至1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在柞水县**镇**社区**组武某某家中召集吴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梅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把赌注最低10元,最高200元封注,陈某某安排王某某负责抽头、李某乙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此次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分给武某某提供赌场场地费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现金10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李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多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221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海燕

检察官助理:金淑超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柞水县**街道办**社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19255****、1559194****;

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柞水县**镇**社区**组家中,联系电话:1809142****;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柞水县**镇**社区**组家中,联系电话:1739136****;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柞水县**镇城关居委会**路**号,联系电话:1830914**;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柞水县**镇城关居委会**号,联系电话:1899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