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乐陵市**处科员,户籍所在地为乐陵市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为乐陵市**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乐陵市×××科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9月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乐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乐陵市城区文昌**路**号,现住址为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9月1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乐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乐市城区**街**号**排**号,现住址为乐陵市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为乐陵市城区**街**商城**号**号,现住址为山东省乐陵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乐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陵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2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将微信好友拉入微信群,通过微信小程序在建立的微信群内开设赌博房间,将房间链接转发至赌博微信群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在确定输赢之后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段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共同组建微信群,以同样的方式组织他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
后被告人李某乙又以同样方式组织他人参赌并抽头渔利。其中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达27人,段某某、孙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达25人,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达2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的供述与辩解;4.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涉案人员财付通绑定银行卡信息及近一年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2019年9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乐陵市**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乐陵市**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城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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