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组织阿某某、母某某等人在盐边县永兴镇观音巷1号陈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赌博。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毛某某、陈某某以及参赌人员,现场查获抽头渔利4200元,扑克牌122盒,香烟17条。经查,2020年1月8日至1月12日期间,毛某某、陈某某在该房屋内,组织阿某某、母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诈金花”、“比三公”的方式赌博。毛某某和陈某某在每一局牌局中抽头10元至30元不等,共计抽头获利5000余元。
另外,2020年12月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租用廖某某家位于盐边县永兴镇**号的门面房,通过同样的方式在赌博中抽头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和照片;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联系电话1878239****,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18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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