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徐闻县**街道**路**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春市**城**路**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及同案人吴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技术学院就读期间,先后利用学校电费充值系统的漏洞,使用复制的IC卡秘密绕过验证,在并未实际支付电费的情况下盗取学校电力,并通过上述方式为其他学生“代充电费”并进行牟利。经司法审计,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接受他人代充电要求并盗取学校电力至少达41397.9度,折合人民币26908.635元;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接受他人代充电要求并盗取学校电力至少达14563.40度,折合人民币9466.21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扣押的手机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委托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7册、司法会计报告书1册,其他材料1册,光盘19张。
3.缴获作案工具陈某某的华为mate30pro手机1部、白色IC卡1张、江某某的MEIZU手机1部、同案人林某某的苹果11手机1部、白色充电卡1张、同案人李某某的苹果XSMAX手机1部、同案人雷某某的红米8P手机1部,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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