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公寓**号楼**室。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在安徽省肥西县**镇**村**队,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09年7月因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二名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23日告知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在青浦区**路**号宝丽金KTV的T28包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扭打。被害人王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汪某某推倒并撞在墙上,被害人刘某某在拉架过程中头部被打。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部、背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手虎口皮肤擦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任某某损失人民币66,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任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朱某某、商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二名被告人酒后因琐事于上述时间、地点随意殴打被害人任某某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投资管理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任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伤势情况。
3.谅解书证实,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任某某损失并获谅解的情况。
4.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二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二名被告人的身份及被告人汪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汪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韧思
_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陈某某,1505519****;汪某某,1368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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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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