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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汲某某涉嫌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1岁,汉族,居民身份证:210281********431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汲某某,女性,18岁,汉族,居民身份证:210281********0821,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被告人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同住瓦房店市**宾馆,陈某某趁孙某某还在睡觉之际将其左裤兜里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偷出来后在广发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盗刷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汲某某在瓦房店市**地下董某某的通讯店内,让董某某垫付陈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欠款人民币8,392元,并承诺董某某可以从该信用卡再透支人民币8,490元还其垫付款。董某某向陈某某信用卡内还款人民币8,400元后,陈某某故意告知董某某错误密码,致使董某某无法从该卡透支出现款,陈某某伺机将该信用卡内的钱转移到自己的储蓄银行卡里,而后陈某某、汲某某二人将钱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入所健康检查表、银行卡照片、微信截图;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汲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代理检察员:  姚  烨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汲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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