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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害人黄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兰州交通大学家属院家中,通过微信加一陌生男子为好友,对方给其介绍一赌博网站,并称可以修改赌博网站后台数据,稳赚不赔,诱使被害人黄某某陆续将103.2万元转给对方,后发现被骗。经侦查核实,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林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将诈骗所得涉案资金103.2万元中部分赃款,在厦门多家银行ATM机取现。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多次使用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帐户帮助取现,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取现100000元,从中获利3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取现60000元,从中获利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转账交易查询截图、IBangKF客户端截图、微信截图、浙商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并帮助取现,犯罪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取现10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取现60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均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阳

检察官助理:赵正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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