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末,被告人陈某甲因病需要在洮南市**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沈某甲指使陈某甲冒用其妻子陈某乙(陈某甲同胞妹妹)的身份信息住院,陈某甲冒用陈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及住院手续。2015年1月,被告人沈某甲在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销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419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沈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