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居委会**村******厂宿舍*栋***房。2007年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和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抓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穗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楼*门***。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抓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网约专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抓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居委会**坊***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号。2018年5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抓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穗华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李穗华、洪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李穗华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穗华欲购买700元冰毒,李穗华同意贩卖半克冰毒给洪某某,之后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李穗华。当日14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欲向李穗华购买半克冰毒,李穗华让张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给他。李穗华收到上述1800元后,联系犯罪嫌疑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报价1克冰毒需2000元,李穗华通过微信转2000元给陈某某。当日18时许,李穗华收到1克冰毒后,重新打包半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之后李穗华拿着剩余半克冰毒到张某某家交给洪某某,并与张某某、洪某某、叶某某一起吸食。
2、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穗华欲购买700元冰毒,李穗华同意贩卖半克冰毒给洪某某,之后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李穗华。李穗华收到700元后,联系犯罪嫌疑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报价半克冰毒需1000元,李穗华通过微信转1000元给陈某某,双方商量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和***路交界处的一家KTV处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许,李穗华收到半克冰毒后,拿着毒品到张某某家交给洪某某,并与张某某、洪某某、叶某某一起吸食。
3、2019年8月3日16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穗华购买半克冰毒,被告人李穗华答应贩卖并收取张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之后被告人李穗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报价半克冰毒需1000元,李穗华通过微信转1000元给陈某某,双方商量在海口市美兰区**路进行毒品交易。李穗华收到半克冰毒后在上述地点附近将该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二)、被告人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9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由被告人洪某某联系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向梁某某购买约半克冰毒,之后洪某某提供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自家*楼房间容留梁某某、张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2、2019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由被告人洪某某联系梁某某购买冰毒。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50元向梁某某购买约半克冰毒,之后洪某某提供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自家*楼房间容留梁某某、张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由被告人洪某某联系梁某某购买冰毒。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向梁某某购买约半克冰毒,之后洪某某提供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自家*楼房间容留梁某某、张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三)、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9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由被告人洪某某联系梁某某购买冰毒。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向梁某某购买约半克冰毒,之后张某某提供其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街***号自家*楼房间容留洪某某、麦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2、2019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由被告人洪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穗华购买冰毒。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向李穗华购买约半克冰毒,之后张某某提供其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街***号自家*楼房间容留洪某某、李穗华、叶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由被告人洪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穗华购买冰毒。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向李穗华购买约半克冰毒,之后张某某提供其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街***号自家*楼房间容留洪某某、叶某某、李穗华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李穗华、洪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穗华、洪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李穗华、洪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穗华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穗华、洪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李穗华在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梅英
书 记 员:傅啟立
2019年12月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变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李穗华涉嫌贩卖毒品罪、洪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以海秀检一刑诉〔2019〕137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海秀检一刑诉〔2019〕137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被告人陈某某、李穗华贩卖毒品的事实变更为:
1、2019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穗华欲购买700元冰毒,李穗华同意贩卖半克冰毒给洪某某,之后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李穗华。当日14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欲向李穗华购买半克冰毒,李穗华让张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给他。李穗华收到上述1800元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报价1克冰毒需2000元,李穗华通过微信转2000元给陈某某。当日18时许,李穗华收到1克冰毒后,重新打包半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之后李穗华拿着剩余半克冰毒到张某某家交给洪某某,并与张某某、洪某某、叶某某一起吸食。
2、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穗华欲购买700元冰毒,李穗华同意贩卖半克冰毒给洪某某,之后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李穗华。李穗华收到700元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报价1克冰毒需2000元,李穗华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陈某某,双方商量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和***路交界处的一家KTV处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许,李穗华收到冰毒后,将其中半克拿到张某某家交给洪某某,并与张某某、洪某某、叶某某一起吸食。
3、2019年8月3日16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穗华购买半克冰毒,李穗华答应贩卖并收取张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随后双方在海口市美兰区**路进行毒品交易。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两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两年九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海秀检一刑诉〔2019〕137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梅英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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