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洪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曾因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现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解回再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现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洪某某、蔡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底,赖某某、蔡某甲(均另案处理)各出资人民币40万元购买2吨溴代苯丙酮等材料,后组织被告人陈某某、洪某某、蔡某某、吴某某及林某某、蔡某乙、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安市洪田镇保连甲山上养猪场生产了200公斤麻黄碱,后由蔡某甲等人将麻黄碱出售给他人。

2、2014年初,赖某某、蔡某甲出资购买3吨溴代苯丙酮等材料,之后组织被告人陈某某、洪某某、蔡某某、吴某某及林某某、钟某甲、钟某丙、钟某乙等人在永安市洪田镇保连甲山上养猪场生产了200公斤麻黄碱,后由蔡某甲等人将麻黄碱出售给他人。

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蔡某甲出资购买溴代苯丙酮等材料,组织被告人陈某某及林某某、钟某甲、钟某丙、罗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一养猪场内生产了500公斤麻黄碱,后由蔡某甲等人将麻黄碱出售给他人。

4、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与蔡某甲、林某某、钟某丙、钟某甲、谢某某等人经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溴代苯丙酮等材料,组织工人在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高林村高坑自然村一无名山头生产了660公斤麻黄碱,后由刘某某等人将麻黄碱出售给他人。

5、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与蔡某甲、林某某、钟某丙、钟某甲、谢某某等人经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溴代苯丙酮等材料,组织工人在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高林村高坑自然村一无名山头生产了700公斤麻黄碱,后由刘某某等人将麻黄碱出售给他人。

被告人洪某某、蔡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3月1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从闽江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蔡某甲、谢某某、钟某甲、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洪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参与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蔡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参与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碱,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洪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巧巧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洪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