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漆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号。2013年6月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6月因赌博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8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漆某某(绰号“红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家贸街宿舍一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号)。2013年1月14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12月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16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31952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西湖区**栋。2003年8月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处罚;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小虎”),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西湖区**路**号楼**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组**号)。2016年5月1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1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胡某某、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始,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汤某某三人经共同商量,采取到高级宾馆开房间作为赌博场所的方式开设赌场,各自通过自己的资源招揽赌客,利用赌具“牌九”进行赌博活动,以10元、50元、100元“开花”,从赌客封庄中以5%的比例抽头渔利,三人约定分成比例,陈某某和漆某某的分红比例相同,汤某某的分红比例相比稍微少些。同年8月7日,陈某某为招揽更多赌客,拉拢被告人胡某某入股,约定给胡某某15%的股份。

2019年8月4日至同年8月13日,陈某某、漆某某、胡某某、汤某某等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每天找人变换场所在嘉莱特和平酒店、赣江宾馆、东方豪景酒店、万国酒店、力高皇冠假日酒店等宾馆中选择一家开设一间套房作为赌博场所,每天招揽赌客数十人。陈某某负责管理整个赌场、安排工作人员、招揽赌客、参赌做庄;漆某某负责配合陈某某管理赌场、招揽赌客、参赌烘托气氛;汤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内秩序、收取“抽头”、招揽赌客;胡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安排人员在宾馆开房作为赌博地点。同时赌场聘用工作人员姚某某、黄某某负责在宾馆开房作为赌场地点,肖某某、徐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看门等。每日赌博活动结束后,由陈某某向赌场工作人员姚某某、肖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发放每日100至200元的工资,剩余所得利润四人按比例分红。经营期间,四被告人从该赌场中抽头渔利累计2-3万元。

2019年8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胡某某、汤某某在本市西湖区力高皇冠假日酒店2525房间开设的赌博场所依法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陈某某、漆某某、汤某某、胡某某及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等四十人,现场缴获赌具及赌资676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牌九、收钱纸盒等物证;

2.归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户籍材料、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肖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胡某某、汤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胡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胡某某、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供不特定的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前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共同犯罪和坦白之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胡某某均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书辉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