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二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生于195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居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漆某某,女,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居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女,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居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生于195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居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同案犯邱某某、林某某进行追诉后一并审查,并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以参股设立地区公司并开设**实体营销店的形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运作模式为在各地召集投资人共同出资建立地区公司、实体店铺,经营日用产品。同时对外虚假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吹嘘**公司筹划上市,上市后股票将会成倍增长,收益巨大等内容。制定以缴纳888元至35000元不等的“门槛费”加入**体系成为会员,赠送日用产品及对应的**权益配发凭证,(该凭证可按会员阶层按不同比例兑换权益份额(股权),在**自建“MIKE众创平台”进行交易),该权益份额在平台系统内价格会增长(实为由**公司人为控制,只涨不跌),并在一定期限内数量翻倍,可以获得巨大回报的“静态收益”。同时设置通过发展新会员加入并投资,发展人可以根据被发展人数、层级、投入资金等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为内容的“动态奖励”,以此引诱群众投资加入,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
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邱某某、林某某等人经**公司魏某某等人介绍后,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于2017年4月11日登记设立德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陈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20日由**公司接受被告人陈某某转让的部分股权,成为德阳**公司新股东。 德阳**公司设立后,积极配合**公司开展传销活动,按照**公司制定的模式多次组织大型招商会、户外宣传会、店面茶话会等方式进行宣传造势,以此引诱、发展他人参与投资,骗取钱财。被告人陈某某在德阳**公司的传销活动中起传达、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漆某某、邱某某、林某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作用。
截止案发,德阳**公司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人员3212人(含德阳地区被发展1911人)形成下线层级数84层的层级结构。四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均在三层以上,并直接收取德阳地区传销资金合计近千万元直接或相互委托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其余资金通道未能全部核实)。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490263元;被告人漆某某非法获利278880元及**公司业绩奖励奔腾B50、红旗H7小型汽车各一辆(扣押在案);被告人邱某某非法获利114400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272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传销活动参与人王某某、阮某某等25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账户交易明细、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四被告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邱某某、林某某等人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销售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四被告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在与**公司人员的共同犯罪中,按照他人的指示作案,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底二十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宏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漆某某取保候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地址:德阳市旌阳区**镇**街**号**小区**栋**室;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地址:德阳市旌阳区**路**号**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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