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5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长乐区**标段桥梁工程**方股东、现场管理人员,出生地福州市台江区,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街道**村**座**单元,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座**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长乐区**标段桥梁工程**方股东、现场管理人员,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9日,福建省长乐市****路公路工程项目经长乐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以长乐市交通局为业主。其中**标段公路工程经公开招投标,2011年8月23日,福建**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福州市长乐区****路**标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2011年11月17日,安徽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标段公路工程施工。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与潘某甲(已起诉)等人合伙以人民币400万元向陈某甲(已起诉)等人挂靠的安徽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路**标段的桥梁工程施工。
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与潘某甲等股东商量后,为使福建**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放松监管、及时在现场工程质量核查文书上签字确认等,由潘某甲经手,于2012年9月至2013年底送给现场监理负责人王某甲人民币1万元;于2013年9月送给现场监理负责人鲍某某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1月至8月,以每月人民币8000元的标准送给鲍某某人民币6.4万元,共计人民币7.7万元。
2014年5月的一天,经与潘某甲等股东商量后,为让设计方尽快出具因规划调整需变更的桥梁设计图纸,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一起在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大厦25楼**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办公室内,送给****路设计服务负责人王某乙人民币1万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玉岛苑小区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6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村**路**号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路项目立项、设计等材料、施工合同协议书、股东协议书、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交工验收证书、福建**公司营业执照、工资表、监理人员名单及职责等材料、**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执照、王某乙的聘任书等相关材料、****路路基路面及桩基探查阶段性汇报报告、****路**段桥涵工程施工合同等;
2.证人潘某甲、刘某某、陈某甲、鲍某某、王某甲、谢某某、陈某乙、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路**中桥、**大桥、**中号大桥、**4号中桥外观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程监理、设计人员共计人民币8.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座**室,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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