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003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所**段**村**组**号。
被告人万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00227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
三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万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万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万某经“黄某”介绍从重庆来到云南景洪市偷渡出境,在缅甸一火锅店打工。因发现工资并不是很高,随即产生回国的念头。2020年9月16日,三人相约从缅甸偷渡回国,在每人支付4000元人民币的偷渡费用后,由缅甸勐波一超市老板娘的安排下经缅甸贺岛到达中缅边境缅甸一侧,后三人在两名缅甸籍带路男子的引带下于2020年9月17日凌晨6时许到达中国境内,当日12时许,三人在**镇**新寨路段被勐马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询问,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万某当场承认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扣押手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扣押物品等实物情况;2、书证: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活动轨迹查询,通话记录、办案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本案受案、立案经过,轨迹情况,办案情况等;3、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万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三被告人结伙从缅甸偷渡入境被抓获的事实;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对人身检查及扣押涉案手机的情况,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出偷渡入境地点;5、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违法取证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万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万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陈某某、王某、万某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光盘8张,起诉书1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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