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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村。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开始从事介绍卖淫,并找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作为其代聊,负责为其招揽嫖客,其本人也会自行招揽嫖客。陈某某手下有两三名失足女,王某某等代聊揽到嫖客后,便联系陈某某安排失足女和卖淫地点,之后再让嫖客到指定地点嫖娼。陈某某共成功介绍卖淫约二三十次,获利约人民币六千多元,其中约八九次是王某某为其招揽的嫖客,王某某获利约人民币八九百元。

2020年7月30日晚,陈某某新招收的失足女袁某珍刚来到深圳,在宝安区**街道***酒店5**房先后为嫖客徐某材、李某盛提供卖淫服务,分别收取嫖资人民币800元、500元,后三人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另查明,2020年7月25日15时许,嫖客李某盛经陈某某介绍,来到宝安区**街道**路***房,与陈某某手下的另一名失足女“佳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支付嫖资人民币400元。

2020年7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街道**酒店5*9房抓获王某某,通过王某某的手机劝说陈某某投案自首,后陈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材料25页。

3.涉案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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