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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昆明市盘龙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公所**社**号,住昆明市盘龙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时30分左右,在昆明市盘龙区**村**旅馆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因所驾汽车在倒车时碰到该旅馆的广告灯箱,与该旅馆经营者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打伤了张某某和前来劝阻的郭某某。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1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归案。2019年11月1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4、现场辨认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害人已提附带民事诉讼;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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