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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村委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承租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出租屋,购置自动麻将桌,组织朋友打麻将,并收取“台费”用于日常开销。2020年8月29日至9月15日期间,赌博人员在该出租屋内以“三公大吃小”进行赌博,陈某某每盘抽取人民币20元作为水钱,赌场聚赌10次。陈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多来赌场暖场,许诺将部分水钱分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多次到赌场参赌,陈某某将部分水钱分给王某某。同月16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同月17日,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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