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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居住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户籍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号,居住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明知周某某、吕某某(已判决)等人所卖铜线为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共收购4次,金额为2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共收购2次,金额为13000元。

1、 2019年2月13日 ,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斤铜线1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吕某某处收购铜线200余斤,并支付赃款2400元。

2、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斤铜线1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吕某某处收购铜线500余斤,并支付赃款5000元。

3、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斤铜线1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吕某某处收购铜线500余斤,并支付赃款6000元。

4、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斤铜线1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吕某某处收购铜线800余斤,并支付赃款8000元。

5、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斤铜线1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另案)等人处收购铜线700余斤,并支付赃款7000元。

6、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斤铜线1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吕某某处收购铜线900余斤,并支付赃款9000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露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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