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刑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租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号楼**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泰安市**机床厂退休工人,租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号楼**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泰安市泰山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收到全部120万元补偿款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又以遭到滋扰、打砸、暴力逼拆,被迫签订补偿协议为由,持续从事上访活动。2015年8月13日,泰安市泰山区**街道经调查并向二被告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后,陈某某、王某某继续多次前往泰安市泰山区信访局、泰安市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上访。期间,陈某某、王某某多次辱骂相关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陈某某曾三次因在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信访活动被训诫,两次因被训诫后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法信访活动被行政拘留;2017年10月17日,陈某某、王某某于“十九大”维稳期间从事上访话动,在山东省信访局及济南火车站附近任意辱骂工作人员并损坏工作人员手机被行政拘留。同时,陈某某、王某某以上访为要挟,向泰安市泰山区**街道**社区索要突破该社区相关政策的拆迁补偿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章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信访案件依法终结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多次辱骂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以上访为要挟索要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东
检察员: 王 玮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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