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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某地,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村**组**号,租住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户籍所在地罗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多次单独或者结伙到赣州市中心城区工地盗窃钢管扣件,盗来的扣件统一存放于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村**组**号民房的一楼房间内。3月14日和3月28日,曾某平(已起诉)两次过来一楼房间用三轮车拉走偷来的扣件并卖掉,曾某平两次向陈某某、王某等人支付钢管扣件款人民币3000余元和人民币5020元,其中陈某某两次分得赃款700元和1500元,王某两次分得赃款700元和9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多次单独或者结伙到赣州市中心城区工地盗窃钢管扣件,其中4月17日凌晨和4月18日凌晨,陈某某、王某两次结伙到赣州市蓉江新区赣州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工地盗窃钢管扣件12蛇皮袋。同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章贡区沙石镇**村**组**号民房的一楼房间内查获陈某某、王某等人偷来的40蛇皮袋钢管扣件(价格人民币6494元)。

2019年4月18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村**组**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同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到湖北省罗山县**派出所投案。王某投案后,未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陈某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肖某华、葛某民、薛某珍、熊某等报案及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郑某俊、廖某林、曾某平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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