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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陈*,男,1993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杞县高阳镇王固集村第四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民警抓获,当日移交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刑事拘留,7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方山镇杏山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当日移交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刑事拘留,7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金西村*号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阳阿乡延州东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太古车站派出所抓获,28日移交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刑事拘留,7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83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北宿镇赵厂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7年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月2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临时寄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26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王**、金**、杨**、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王**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0日,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驰公司)与商丘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签订汽车经销商加盟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汇丰公司在商丘市进行奥驰公司代理品牌的汽车销售和推广,由汇丰公司提供场地,奥驰公司把其全款所购车辆交由汇丰公司代为销售,奥驰公司负责保管车辆的一把钥匙、合格证、发票,汇丰公司在卖车前需要通知奥驰公司,在将车辆尾款汇入奥驰公司指定帐户确认后,奥驰公司将所有手续给汇丰公司。同时,奥驰公司在展厅安装监控,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以确保车辆安全。双方合作到2016年下半年,奥驰公司通过监控发现展厅大量车辆不见了,通过GPS定位发现车辆在不同地点出现,询问伊8知这些车辆已卖出,但伊*没有将相关车款交与奥驰公司,奥驰公司向伊*索要车款,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交,为了挽回损失,奥驰公司就按与汇丰公司的合同约定收车。

被告人李**系奥驰公司贷后部经理,按公司老板田辉的安排负责商丘市的收车。被告人陈*系无固定职业的专业收车人员,陈*在郑州北环汽车销售市场找到了奥驰公司联系有无收车事宜,李**就和陈*签了收车协议,由奥驰公司提供车辆的定位和车钥匙,提供收车用的轮胎、电瓶,由陈*等人具体收车,按收车的难易程度不同收取不等的费用。陈*组织王**、杨**、金**等人先期察看车辆情况后,采取翻墙入院、带着木棍控制车主、撬门别锁等方式,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将王**的一辆奥迪A4轿车、在商丘市虞城县王集乡南祝庄村将李**的一辆白色朗动轿车、在商丘市师范学院将田力的一辆大众朗行轿车收走,开至郑州市交与奥驰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等人的陈述;3、证人伊*等人的证言;4、五名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王**、金**、杨**、李**强行夺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名被告人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处罚;被告人王**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杨**、金**、李**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本次犯罪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王**、金**、杨**、李**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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