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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住********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临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街***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路***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经宁晋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路***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0********,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协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路**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9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10月9日一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杨某某等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获利7678元;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微信向陈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4833元;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经共同谋划,从付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出售后获利131383元;被告人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向刘某某、杨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获利82227元。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已上缴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陈某某获取公民违章信息照片及获益明细、王某某获益微信截图及明细、杨某某、刘某某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明细表、付某某违法所得明细表、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情况说明、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宁晋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车辆违章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购买公民违章信息后予以出售,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车辆违章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非法购买公民违章信息后予以出售,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付某某上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未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未上缴违法所得,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羡

(院印)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在原籍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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