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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等六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安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安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安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路**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安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为了到缅甸赌场工作或者参与赌博赚钱,经他人安排分别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及沧源佤族自治县国境一侧便道徒步或者乘车偷越出境至缅甸国佤邦孟波县。2020年3月初,被告人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为了到缅甸赌场工作赚钱,经他人安排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国境一侧便道徒步及乘车出境至缅甸国佤邦孟波县。出境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分别在缅甸国佤邦“**赌场”、“****赌场”、“****赌场”、“*****赌场”、“****赌场”工作或者参与赌博。期间,上述六名被告人相互认识。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相互邀约后经他人联系安排,从缅甸国佤邦孟波县一侧便道徒步及乘车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国门新村茶地旁便道偷越入境。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在临沧机场航站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上述六名被告人身上查获手机八部、现金人民币共计16.4089万元以及银行卡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 受案登记表;

3.到案经过;

4.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划分主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讯问、辨认等视频光盘拾张,手机捌部,现金人民币拾陆万肆仟零捌拾玖元(164089.00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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