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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江油市**路**栋**单元。因吸毒,于2018年6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现为江油**服务有限公司在职员工,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路**花园**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江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的弟弟何某某与程某某、张某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江油市中坝剧场附近的宇宁网吧上网,期间何某某接一陌生电话,对方称要收拾何某某让其在网吧等到。何某某随即将此事告诉了其哥哥陈某某,陈某某邀约在一起喝酒的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帮其弟弟何某某打架。后陈某某回到其住处拿了两把砍刀准备用于打架。陈某某、王某某、江某某、何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在中坝剧场宇宁网吧,未发现对方人员找何某某。何某某通过惠某某了解到打电话的人系搞恶作剧。这时陈某某认为何某某曾被人欺负殴打,心理不舒服,便让何某某联系上次殴打何某某的那伙人员,去收拾那伙人员。于是何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曾经殴打他的杨某甲(未成年人),得知杨某甲在江油市阿尔法网吧上网,并叫其在网吧等到。和杨某甲一起上网的王某某知道了何某某打的电话,王某某就问杨某甲是不是喊点人带点东西过来。杨某甲认为何某某过来不敢怎么样。陈某某伙同王某某、江某某、何某某、程某某、张某某6人赶到阿尔法网吧,后叫何某某进网吧把杨某甲喊出来。王某某跟着从网吧出来,何某某一指认后,陈某某、王某某和江某某持刀棒对王某某殴打。杨某甲从网吧出来用烟灰缸砸向殴打王某某的人员,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见状便对杨某甲追打。杨某甲和王某某逃脱后,杨某甲立即邀约“忠义社”的周某某、杨某乙等人于当晚四处寻找何某某等人报复。当日15时许,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杨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等“忠义社”人员,在江油市长钢医院住院部病房将正在看望病人的何某某砍致轻微伤。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王某某、江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现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1页,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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