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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等虚假诉讼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号附******单元**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博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涉嫌虚假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夫廖某某(在逃)以西昌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用其二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路**号香年广场**栋**号房产作抵押,向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原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信用社)贷款1900万元。2017年,王某某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利息,被凉山州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王某某通过谢某某认识陈某某后,三人商量将上述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虚假租赁给陈某某实际控制的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年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24日由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告的身份将被告人陈某某起诉至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2月11日以(2017)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导致该贷款抵押物不能如约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妨害司法秩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2020年2月1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起诉书1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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