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菏泽市**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9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菏泽**区**办事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9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菏泽开发区**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9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菏泽开发区**办事处**社区**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甲方)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17日将位于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朱庄社区的恒温库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陈某某(乙方),签订了建房协议。约定甲方以大包轻工的形式,只提供建设用材料及水电到位等,乙方负责施工,因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层高含顶5.8米以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27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将其中的消防通道上方房顶浇筑工程承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将层高改为7米。同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某在搭建消防通道上方房顶的支架时未按规定使用金属结扣固定,致使在浇注水泥时消防通道上方的房顶坍塌。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李某某等工人在施工中掉落,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刘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和姚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明知有人报警,而积极救人,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石某某、聂某某、吴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均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村。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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