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绰号“某娃”,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5********,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乡**村**组,现住石阡县**镇*社区**小区。因犯故意杀人罪,2006年11月22日被铜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娃”,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街。因犯赌博罪、敲诈勒索罪,2007年10月19日被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9月4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25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乳名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5********,仡佬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个月,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与鄢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先后在贵州省石阡县**镇**社区**小区陈某某家中、石阡县**社区**区**号杨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弹子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开设赌场期间,三人邀约赵某某、杨某某、熊某某、曾某某、孙某某、腾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参与赌博,并根据赌注金额每局抽取一定数额的提成,以此非法牟利。该赌场持续开设约一个星期左右,陈某某、廖某某、鄢某某等人分别非法获利几千至一万元不等。
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鄢某某(另案处理)、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后,决定每人出资2万元作为股金共同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弹子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该赌场先后在贵州省石阡县**镇**社区**小区陈某某家中、石阡县**街道**路**号景某某家中开设,并邀约了景某甲、吴某某、廖某甲、杨某某、熊某某等人到赌场内参与赌博。根据每局的赌注金额,由在赌场上班的方某某、佘某某、孙某甲负责抽取一定数额的提成,该赌场持续开设约一个星期左右,陈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冯某某、鄢某某、景某某等人获利几千元至万余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景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5.同步录像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安排他人到赌场上班服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 娓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9册,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