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道**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周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多次向谢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谢某某贩卖毒品约1克,微信收取毒资8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在陈某某的指示下,将相应的毒品送至佛山市禅城区**路**园旁下**大街一烧烤档门口交给谢某某;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谢某某贩卖毒品约0.6克,微信收取毒资5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在陈某某的指示下,将相应的毒品送至佛山市禅城区**路**园旁下**大街一烧烤档门口交给谢某某;
2020年8月17日,谢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2020年8月18日3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在陈某某指示下,骑着电动自行车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路**楼盘西边小路的路口收取谢某某毒资2000元,并将该毒资带回禅城区文华北路交给陈某某后,从陈某某处取得毒品0.91克,再返回佛山市禅城区**路**楼盘西边小路的路口将上述毒品交给谢某某。交易完成后,周某某被当场抓获。后侦查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抓获嫌疑人陈某某,同时在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粤GZ****)尾箱查获毒资2000元,在副驾驶脚垫下查获13.56克的毒品。
2020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约0.7克,微信收取毒资670元;
2020年7月1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约0.8克,微信收取毒资690元;
2020年7月29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约0.8克,微信收取毒资690元;
2020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约0.8克,微信收取毒资7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在2020年7月多次向谢某某贩卖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7月14日11时许,王某某以67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约0.7克,后将购买所得的毒品以7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获利30元;
2020年7月19日16时40分许,王某某以69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约0.8克,后将购买所得的毒品以8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获利110元;
2020年7月29日21时56分许,王某某以69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约0.8克,后将购买所得的毒品以8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获利110元;
2020年7月30日11时许,王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约0.8克,后将购买所得的毒品以8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获利100元。
2020年8月21日,侦查人员将谢某某身上以及陈某某车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共四包交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默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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