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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等3人赌博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430722196405****5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2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巷**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24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4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和参赌人员“九哥”(未到案)、张某某 (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对香港“六合彩”摇出号码进行竞猜赌博,并按照码单金额10%抽头渔利。截止2019年5月21日,陈某某接受投注人民币共计1042909元报送给上线“彐梅”(未到案)。其间,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作为陈某某下线,在收取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后报送给陈某某,并按照特码码单金额10%抽头渔利。截止2019年5月20日,朱某某累计接受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朱某乙、徐某某投注人民币共计156370元;王某某累计接受裴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均被行政处罚)等人投注人民币共计134400元。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及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朱某乙、徐某某、裴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进忠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分别与陈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秀莲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_5.有关扣押的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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