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江西省乐安县**乡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江西省乐安县**乡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8日、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开始,外来传销人员有组织地在长沙市各区建立流动传销窝点,以“连锁业投资、异地纯资本运作”为名,按照所谓“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为返利依据,引诱、发展他人继续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张某某等25人(均已判刑)系该团伙的一个分支,并先后在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长沙县**建立传销窝点,利用上述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逐渐建立起以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才为首,以黄某某、张某某、宁某某为三个直接下线,约20余名成员担任各层级“老总”、“经理”,发展下线总人数达数百人的,层级达五级的非法传销组织,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1年年底、2012年2月先后加入了该非法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均超过30人,吸纳传销资金从数万元至十万余元不等,其所在层级均在三级以上。两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底经黄某某(已判决)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申购份额21份(69800元),成为黄某某的直接下线,并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已判决)成为其直接下线,并虚拟了一条下线。被告人王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经晨总管”、“自律配合”,负责团队成员的学习、协助自律总管。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晋升成为“高级经理”。涉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累计发展下线人员110余人,共非法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七万余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2月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后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被告人王某某的直接下线。被告人陈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过“自律配合”、“能力总管”承担管理职责,直接发展刘某某(已判决)成为其下线,并虚拟了两条下线,后于2013年12月晋升为“高级经理”。涉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累计发展下线人员30余人,非法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十万余元。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号称“纯资本运作”的非法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以缴纳份额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月4日
附:
1_、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850589****、17307947123;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376764****、1397940****);
案卷材料四册;
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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