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8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号**室。因吸毒于2015年5月23日被原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2日被原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关押于绍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左右至同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租赁的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大厦办公室内,招揽何某某、朱某某等人以纸牌“六扣”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0余元,并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赌资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跃忠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于绍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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