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7********,汉族,党员,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路**号,现住随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北省随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6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得知随州**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欲修建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一组长为9公里的通村公路,遂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协商,欲承包该工程。贺某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前期修路所需的砂、石、水泥等各种材料及相关费用由他们先行准备和垫付,待准备完毕后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年11月,陈某某、王某某以2万元和2000元分别流转位于草店岳家湾村一组鄢家湾的吕某甲的4亩山地和安某某的0.5亩山地用于采砂,以12.3万元和21万元分别租用吕某乙的6.25亩水田和付某甲、付某乙父子的10.7亩水田用于堆砂,租期十年,以1.5万元购买吕某乙的老房子用于看护,以18万元从山东省青州市购买一台洗砂设备用于洗砂。准备完毕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陈某某、王某某未经国土、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流转的山上无证挖山采砂,并将开采的砂堆放在旁边租用的水田里,用洗砂设备将砂洗好堆放在现场,通过租用的水田排放洗砂水。随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二人停止无证采砂的违法行为,随县林业局对二人非法占用林地罚款40880.43元。后陈某某、王某某停止采砂堆砂,并积极转砂回填,覆土造林,欲恢复原状。经随县国土勘测规划院勘测,陈某某、王某某在草店镇岳家湾村堆砂占地水田0.8781公顷(13.17亩)、林地0.3858公顷(5.79亩)、村庄0.0976公顷(1.46亩)。经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陈某某、王某某堆砂占用的13.17亩基本农田的种植功能已丧失,陈某某、王某某堆放砂石的行为已导致农田重度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现该块地13.17亩的耕地种植功能已基本得到恢复。经随县林业局认定,陈某某、王某某在草店镇岳家湾村非法采砂毁坏的林地已恢复植被面积不合格。随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对陈某某、王某某非法开采的23245立方米(扣除含泥量、含砾量后)砂及洗砂设备予以查封,委托“随州市中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砂进行拍卖得93万元,扣除拍卖佣金4.65万元后,剩余的88.35万元资金上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随县公安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委托拍卖合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电汇凭证、陈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地转让协议、协议书、王某某、陈某某非法采砂、占地现场照片18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随县国土资源局草店国土资源所的情况说明、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未对铲车司机徐某某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况说明、湖北开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关于“风化花岗岩”的回复函、随县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王某某、陈某某非法采矿区域是否是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说明、随政办发{2018}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划定标准的通知、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情况说明、随县国土资源局草店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随州市**石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股东名录、随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及股东名录、吕某乙、付某乙、付某甲、随州市**石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随州市**石业有限公司工资表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吕某甲、黄某某、安某某、吕某乙、付某甲、张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随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陈某某、王某某开采草店镇岳家湾村一组风化花岗岩矿(扣除含泥量、含砾量)的砂市场价格认定结论书、随县国土勘测规划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湖北开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无证开采风化花岗岩矿调查报告、《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无证开采风化花岗岩矿调查报告》审查意见书、随县林业局关于陈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砂毁坏的林地植被恢复情况的调查报告、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耕地恢复的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4.随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对草店岳家湾村一组鄢家湾采矿现场的现场勘测笔录、随县国土勘测规划院制作的陈某某、王某某在草店岳家湾村堆砂勘测图、堆砂现状图及占地规划图等勘验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反土地管理等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8.96亩(其中基本农田13.17亩、林地5.79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其占用的13.17亩的耕地种植功能已基本得到恢复;陈某某、王某某非法采挖的砂已全部被拍卖,拍卖款上缴国库,可以酌定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陈某某、王某某量刑均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国超
检察官助理:彭俊轩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随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88685****;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随县**镇**居委会八组,联系电话188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委托调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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