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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威远县严陵镇商业三街13幢2单元2号威远县**镇**街**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威远县龙会镇坝上村1组33号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某、王某某以购买土地开设4S店或公司经营周转需要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社会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按月息1%至3%给付利息,共向47人吸收存款共计5147.286万元,并转借给吴某、郑某等人赚取利差。2014年8月,二被告人外逃,2019年9月19日,陈某某在东莞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20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裕梅

检察官助理:雷涤非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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