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5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73********,黎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三亚市**路**号**栋**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68********,汉族,中专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LCTC”是浙江万盛达有限公司的商标品牌,仍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向**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业务员即被告人王某甲提出订购委托,要求生产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并谈某某每副扑克牌的价格为人民币0.9元。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将生产完成的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81600副发货给被告人陈某某,后收到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3440元。被告人陈某某收货后,以人民币1元每副的价格将其中960副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进行销售并非法获利人民币96元,剩余80640副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已被扣押。
经鉴定,上述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均系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证明,未授权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物品委托保管函,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羁押证明,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4、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