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住**镇**村**组。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镇**村**队**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份开始,唐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区、**镇、**镇等多个地点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集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唐某某等人时分时合担任赌场的门头股东,并参与分水钱;唐某某等人还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和“阿秋”、“付杰”(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的荷手,负责发牌抽水,并领取300元/天的工资;雇佣“伍飞”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赌场看风、接送赌客等,并领取200-300元/天不等的工资;尹某某为赌场提供**镇**庄园**栋**房作为赌场的地点,并获得500/天的报酬;朱某某、“小路”、“阿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里放贷,为股东、赌客提供现金进行赌博。
二、2020年4月份开始,“胡子龙”(另案处理)在本市**镇**公园附近、**区**附近、**镇**村**巷**号**房等多个地点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集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胡子龙”为赌场老板,还雇佣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发牌抽水、管理赌场、提供场地(上述1301房)等工作,并领取300元/天以上的工资;雇佣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场的荷手,负责发牌抽水,并领取300元/天的工资;雇佣王某乙等人(另案处理)为赌场看风、接送赌客等。
2020年7月22日7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社区**村**巷**号**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镇**村**号**房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均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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