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同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继晓,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霞,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墟**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琼A2****大型普通客车(需A1驾照)承包人,2019年2月26日,因琼A2****大型普通客车的司机吴某甲27日请假,李某某未经仔细审核王某甲是否符合驾驶琼A2****大型普通客车的条件,便让被告人王某甲(A2驾照)帮忙于27日驾驶琼A2****大型普通客车,王某甲表示同意。
2019年2月27日11时50分许,王某甲驾驶琼A2****大型普通客车,沿海口市秀英区**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路与**园交叉路口时,适遇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G7****小型轿车从**园内出来由北往西右转进入**路,王某甲发现粤G7****小型轿车后,采取向左打方向避让,但由于距离太近在避让的过程中,碰刮到粤G7****小型轿车后,接着冲向对向车道上与被害人黄某某(A2E驾照)驾驶的琼A2****大型普通客车(需A1驾照)发生正面碰撞,造成王某甲、黄某某及两辆大型普通客车上多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拨打110、120,王某甲让他人拨打110、120,二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李某某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刻赶到现场,配合交警、医生救助被害人并垫付医疗费用12万多元。陈某某也到医院垫付医疗费用1.1万元。经鉴定:王某乙为轻伤一级;王某甲为轻伤一级;黄某某为轻伤一级;饶某某为轻伤一级;吴某乙为轻伤一级;熊某某为轻伤二级;洪某某为轻伤二级;张某某和史某某放弃鉴定伤情。
交警事故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出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王某甲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超速,黄某某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陈某某和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符合在原有慢支、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及肺部感染等病变基础上,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并长期卧床,导致其原有肺部感染进行性加重,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法院调解,被害人王某乙家属获得60万元赔偿,并出具谅解书;被害人吴某乙经法院判决获得178650.73元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饶某某、吴某乙、洪某某、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建议对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茹英
检察官助理:郭保山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590759****;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
1387618****;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52899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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