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6********,苗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吴桥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分别利用手机聊天软件“闲聊”组建赌博群,邀请他人进群,并利用手机娱乐软件“江南茶馆”进行赌博,后利用“闲聊”赌博群进行赌资结算并抽头获利。2019年7月,二人经商议后开始合伙按上述方式组织赌博,至2019年10月,陈某某、王某甲分别抽头获利7万和3万余元。之后,王某甲又邀请被告人蒋某某加入,负责收发红包、抽头获利等管理工作,至2019年12月“闲聊”群被迫关闭,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三人抽头获利共5.5万余元。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又邀约被告人蒋某某合伙在手机聊天软件“默往”上以同样方式建立赌博群,二人抽头渔利共7千余元,在蒋某某退出管理后,陈某某又继续与闫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管理该赌博群,至2020年2月22日群解散,二人抽头获利共7.8万余元。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再次合伙在“默往”软件上以同样方式组建赌博群,并先后邀请被告人王某乙、于某某参与管理,至2020年3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抽头获利8万余元,其中,王某乙、于某某参与的阶段,抽头获利分别为5.5万和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于某某上缴违法所得共计2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及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属情节严重,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于某某属自首,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系坦白,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宗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于某某现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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