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2017年11月3日、2017年11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2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4月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吴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街道办事处**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2********,汉族,文盲,个体,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甲(绰号“郝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街道办事处**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街道办事处**组**号。曾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06年2月2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7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郝某甲、黄某甲、张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丁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秦某某(另案处理)家中聚众赌博6次,抽头获利计人民币42000余元(以下计币单位同)。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村境内聚众赌博4次,抽头获利计人民币2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4次、安排站岗人员4次,从中获利12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4次、站岗4次,从中获利160元;被告人郝某甲、黄某甲站岗4次,分别从中获利400元;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4次,从中获利4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3次,从中获利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秦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秦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秦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
4.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秦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丙、黄某丙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
5.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秦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丁、周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
6.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秦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丁、王某甲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
7.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丁、王某乙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站岗人员,从中获利3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从中获利30元;被告人郝某甲、黄某甲负责站岗,分别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获利100元。
8.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丁、王某甲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站岗人员,从中获利3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从中获利50元;被告人郝某甲、黄某甲负责站岗,分别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获利100元。
9.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王某丁、王某甲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站岗人员,从中获利3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从中获利30元;被告人郝某甲、黄某甲负责站岗,分别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获利100元。
10.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刘某某家中,组织房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站岗人员,从中获利3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从中获利50元;被告人郝某甲、黄某甲负责站岗,分别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从中获利1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郝某甲、黄某甲、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张某某、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王某丁、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郝某甲、黄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郝某甲、黄某甲、张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郝某甲、黄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郝某甲、黄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郝某甲、黄某甲、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郝某甲、黄某甲、张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冬梅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1553****);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25227****);被告人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街道办事处**组**号(联系方式:1807164****);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街道办事处**组**号(联系方式:1322234****);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76125****);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35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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