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 1994年11月 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4********,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 2001年6月 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1********,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QQ群找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再通过工商营业执照注册银行卡对公账户,并将注册成功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5000元在网上售卖。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将陈某某等人开设的公司共计四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售卖,共获利2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贵阳市云岩区工商管理局注册贵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两套公司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的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公司法人签名章),并用所注册的公司证件等资质在银行办理相对应的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对公账户 U盾后,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公司证件及所开设的公司银行对公账户、U盾贩卖给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等文件若干、作案手机一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各2份
3. 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孔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陈某某、“林林”的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林林”、陈某某转账的微信转账记录,“天眼查”网站陈某某注册的公司信息及法人信息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买卖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陈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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