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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二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19年10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田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3年10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罚款一千五百元;2010年1月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以提供场地、赌具、招揽参赌人员等方式,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程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 余元。

2.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程某某家开设赌场, 抽头渔利人民币3100元。

3.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卞某甲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 余元。

4.2019年9月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程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 余元。

5.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开发区**庄朱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余元。

6.2019年10月6日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卞某乙家鱼塘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900余元。

7.2019年10月7日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王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42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在赌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九、麻将、现金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孙某某、卞某甲、卞某乙、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田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7558****;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71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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