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田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3年10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罚款一千五百元;2010年1月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以提供场地、赌具、招揽参赌人员等方式,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程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 余元。
2.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程某某家开设赌场, 抽头渔利人民币3100元。
3.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卞某甲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 余元。
4.2019年9月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程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 余元。
5.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开发区**庄朱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余元。
6.2019年10月6日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海州区**镇**村卞某乙家鱼塘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900余元。
7.2019年10月7日晚上,陈某某、田某某在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王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42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在赌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九、麻将、现金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孙某某、卞某甲、卞某乙、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田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春雷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7558****;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71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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