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4********,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6********,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盘某某继承其继父赵某某生前遗留的砂枪一支,并将砂枪藏匿于其房间内。2020年1月29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盘某某将该砂枪借给被告人陈某某上山狩猎,之后一直由陈某某使用和保管。2020年2月24日晚,陈某某伙同盘某某前往山林狩猎,陈某某开枪狩取小鸟一只。2020年2月25日,经群众举报,贺州市鹅塘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陈某某家进行搜查,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粗铁珠47颗、细铁珠195.5克(1437颗)、黑火药63.13克、击发底火配件10个,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非制式枪支,具备发射功能和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盘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现被暂扣于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盘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贺公(刑)鉴(痕)字[2020]3号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华
z附:
1.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壹册和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伍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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