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4037,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镇**组,现住泸溪县**镇**栋**单元**房。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9010,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无业,现住湖南省泸溪县**镇**路**号食品公司。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31日被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在泸溪县**镇因分包工程的事情与被害人张某乙产生矛盾,遂陈某某找人将被害人张某乙正在潭溪镇工地施工的挖掘机砸坏,陈某某因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为此陈某某一直对张某乙怀恨在心,并多次授意被告人石某某让其将张某乙驾驶的汽车打烂,往车内丢些脏东西,叫被害人张某乙见点血,但是不许伤人。被告人石某某受到陈某某指示后,2014年夏天在吉首找到张某甲(另案处理)并将陈某某与人有过结要报复对方的事情告诉张某甲,并将此事交由张某甲去做。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催促被告人石某某动手打砸被害人张某乙的车子。2015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奔驰越野车停放在泸溪县**镇**KTV门口,石某某遂及拨打张某甲的电话叫其安排人过来砸车,张某甲接到电话后从吉首召集“**”(身份未核实,未抓获)等人驾车窜至泸溪县**镇**路**KTV门前,将被害人张某乙的奔驰越野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毁,并在车内丢弃死鸡及鸡血以此恐吓张某乙。事后被告人石某某给张某甲、“**”等人5000元作为报酬。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乙被损毁的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为3364元。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在泸溪县公安局查办故意毁财案(打砸**茶楼)中自动交待本案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9月2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向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泸发改认定[2020]035号泸溪县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华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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