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7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石珍妹,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石珍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闲聊”软件上组建“紫气东来①咖”赌博群,组织群里赌博人员利用“一起玩温州麻将”APP游戏平台进行灵溪麻将等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9年7月份,被告人石珍妹受被告人陈某甲雇佣在该“闲聊”赌博群内担任管理员,负责帮忙管理群内秩序、收取头薪、交接赌博款,并领取工资报酬。2019年12月左右,该“闲聊”赌博群被查封。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继续通过“默往”软件组建“紫气诚信”、“紫气东来”、“精英⑤块起”等赌博群,组织群里赌博人员以上述同样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石珍妹继续在该赌博群内担任管理员,负责管理群内秩序、收取头薪、交接赌博款等,直至2020年3月“默往”软件被查封。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组建的“闲聊”、“默往”软件上的赌博群内,每日参赌人数至少80人以上;被告人陈某甲从中抽取头薪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石珍妹帮忙负责收取的头薪为16万余元,被告人石珍妹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材料;
2.证人:归案经过、林某某、肖某某、陈某乙、卢某甲、余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石珍妹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检查等笔录:石珍妹、卢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陈某甲、石珍妹、林某某的手机检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陈某甲、石珍妹闲聊、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珍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石珍妹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珍妹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石珍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石珍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珍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检察官助理:郑策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石珍妹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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