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6********,四川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3********,四川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路**院工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旁**建筑工地宿舍外小便引起在此居住的杨某某不满,后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秦某某闻声后赶至现场并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对杨某某实施殴打,致杨某某左、右两侧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面部软组织及右肩胛处、右胸部体表挫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左侧4、5、6及右侧3、4、5、6、7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肩胛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肩胛处、右胸部体表挫伤面积15cm2以上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杨某某人民币120000元,并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二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其二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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