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苑**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职员,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街**号**幢**,住重庆市涪陵区**苑**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地产**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股份合作社社员、重庆市涪陵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幢**单元**,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廉租房**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学校、重庆市涪陵区**幼儿园合伙人,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路**号**幢**单元**,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6********,苗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单元**,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号**苑**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等八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秦某某系夫妻。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七人通过手机软件“皮皮麻将”和“乐乐麻将”开设“房间”,组织参赌人员在网上打“成都麻将”抽头渔利并按股份分成。赌博方式是20元起底,四番封顶。软件显示是分数,1分代表20元,每打8局系统进行一次统计,参赌人员的分数乘以20则是输赢的金额,最后通过闲聊软件进行结算。每个房间赌博一次共八局,每次抽头渔利人民币20元由赢家支付。被告人陈某某成立股东微信群,五天或十天内在微信群里发布近期抽头渔利情况,每日在参赌人员微信群或闲聊群中发红包,以调动参赌人员的积极性,并向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发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利。被告人秦某某制定赌博规则,对参赌人员加入赌博群进行审核,调解群里参赌人员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等。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群里负责打麻将,介绍参赌人员入群参赌,并从入群的参赌人员中收取押金交被告人陈某某保管,防止参赌人员欠账。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秦某某占股25%,被告人刘某某占股10%,被告人黄某某占股25%,被告人廖某某和冉某某占股25%,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占股15%。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秦某某占股30%,被告人刘某某占股10%,被告人黄某某占股20%,被告人廖某某和冉某某占股20%,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占股20%。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等八人组织参赌人员皮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手机软件“皮皮麻将”和“乐乐麻将”打“成都麻将”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1344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和秦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5693.5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5960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4924.5元,被告人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1484.25元,被告人冉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3440.25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4468.75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4468.75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抓获;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冉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等八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和秦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85693.5元;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5960元;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4924.5元;被告人廖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1484.25元;被告人冉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3440.25元;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4468.75元;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446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皮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313440元并参与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先明 检察官助理:梁媛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苑**幢**,联系电话1389668****;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苑**幢**,联系电话1389666****;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地产**幢**单元**,联系电话1399685****;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389677****;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路廉租房**单元**,联系电话1738825****;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联系电话1899670****;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幢**,联系电话1389665****;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路**号**苑**栋**,联系电话1898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