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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程某某组织卖淫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19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路**号,无业。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龙市**村**组,无业。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程某某先后租赁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区**栋**单元**号房、花果园**区**栋**单元**号房、花果园**区**栋**单元**号房作为卖淫场所并通过招募等手段纠集多名卖淫人员在该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时两人还通过发放招嫖小卡片的方式吸引嫖娼人员,在与嫖娼人员取得联系后,陈某某和程某某或将嫖娼人员带至上述地点并根据嫖娼人员选择的服务项目安排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进行性交易,或将卖淫人员带至嫖娼人员指定地方与嫖娼人员进行性交易,事后两人负责收取嫖娼人员的嫖资。2019年5月22日14时许,民警在花果园**区**栋**单元**号房内抓获了陈某某、程某某和卖淫人员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并当场在房间内查获招嫖小卡片2万余张和消费指南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

3.证人证言:陈某某证言、冯某某证言、刘某某证言、陆某某证言、张某某证言、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等: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谋

2019年9月17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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