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8]14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5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受理,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区**栋**楼仓库内,聘请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进行管理,并组织工人非法生产DECORTE品牌的牛油果乳液、Dr.Jart+品牌、IPSA品牌等产品,至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黄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该仓库内缴获成品DECORTE牛油果乳液725瓶,DECORTE牛油果乳液包装盒158个,DECORTE牛油果乳液按压喷头1355个,标识贴片53张,蓝色5m1装Dr.Jart+保湿浓缩精华233个,红色5m1装Dr.Jart+紧致浓缩精华221个,灰色5m1装Dr.Jart+清洁浓缩精华248个,灰色45g规格Dr.Jart+清洁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21片,红色45g规格Dr.Jart+弹力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41片个,蓝色45g规格Dr.Jart+补水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12片,黄色45g规格Dr.Jart+高白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93片,Dr.Jart+包装盒1105个,灌装机1台,IPSA按压喷头189个。经**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认证,涉案的DECORTE牛油果乳液725瓶,DECORTE牛油果乳液包装盒158个,DECORTE牛油果乳液按压喷头1355个,均为假冒“DECORTE”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认证,涉案的蓝色5m1装Dr.Jart+保湿浓缩精华233个,红色5m1装Dr.Jart+紧致浓缩精华221个,灰色5m1装Dr.Jart+清洁浓缩精华248个,灰色45g规格Dr.Jart+清洁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21片,红色45g规格Dr.Jart+弹力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41片个,蓝色45g规格Dr.Jart+补水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12片,黄色45g规格Dr.Jart+高白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93片,Dr.Jart+包装盒1105个,均为假冒“Dr.Jart+”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证,涉案的IPSA按压喷头189个为假冒“IPSA”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价格鉴定,涉案的DECORTE牛油果乳液725瓶、Dr.Jart+清洁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21片、Dr.Jart+弹力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41片、Dr.Jart+补水娃娃橡胶贴片面膜512片共价值人民币356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9、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黄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6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4份。
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黄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作案工具一批(详见随案移送清单NO.0000854、0000855),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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