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符某某在徐闻县南山镇槟榔东村村口附近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购毒人员尹某某贩卖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符某某收取尹某某毒资300元并将1小包疑似毒品交付尹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符某某处起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购毒人员尹某某处起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上述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净重0.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称量笔录等书证;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符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且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符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建议对被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等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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