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朱丽英、徐梅,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51871****、1311628****。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居住证公民身份证号码8300001982********,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台湾台中市,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武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90593****。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简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云南**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专员张某某接收了一份以“周某某”的名字发来的电子邮件,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为周某某,张某某误以为此邮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发出,便按照“周某某”指示建立了名为“云南**发展有限公司”的QQ群,并将公司出纳赵某某拉进群。赵某某误以为群内“周某某”就是公司领导,便按照“周某某”指示,先后于当日15时33分和15时56分将公司的285.5万元人民币分两次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至“周某某”指定的“广州**有限公司”账户内,导致公司285.5万元人民币被骗走。该笔资金先后通过广州**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等多家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频繁划转、混同稀释,其中63000元人民币于当日15时48分和51分通过李某某账户转入金某某建设银行账户。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简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非法以人民币兑换台币,由陈某某联系了106万台币汇给简某某指定的台湾账户,简某某联系了24万余元人民币先后9次通过不同账户以不同金额于12月12日11时54分至15时51分汇入陈某某指定的金某某账户,其中包含李某某账户转入的6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简某某长期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明知入账资金可能有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账户帮助转账、提现予以转移。被告人陈某某在金某某账户收到24万元人民币之后,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提现等方式将24万余元人民币转至自己名下,并将2万元人民币通过ATM机存入简某某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赵某某手机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研判报告、银行流水、交易明细;(4)相关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料;(5)扣押决定、清单;(6)手机电子数据分析说明;(7)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证言;(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证人温某某的证言;(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扣押笔录;(2)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微信等社交软件内容提取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取款监控录像;(2)手机信息勘验提取报告(光盘);7.其他:(1)抓获经过;(2)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简某某明知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账户帮助转账、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立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简某某现羁押于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补充材料40页;
4.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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